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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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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北街道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管理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7-10-27 09:50      来源:无锡市梁溪区山北街道办事处      选择阅读字号:[ ]     

为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区有关规定,进一步重申严肃财经纪律,严格街道财务管理,合理配置街道资源,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现结合街道实际,对财务管理意见修订如下。

一、指导思想

按照“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原则,坚持从紧安排支出,规范财务制度,严格财务管理,确保收支平衡,促进街道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管理原则

1、严格预算支出。要按照年度预算安排各项经费支出,强化预算约束,集中资金办大事,坚持从严从简,勤俭办一切事业,为街道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提供有力财政保障。

2、坚持报销“三人”会办制度(经办人、审核人、审批人签字)。严格执行报销“三人”会办制度,规范审批权限,按照职责分级审核,严禁化整为零、越权支出审批。其中,领导工作经费、部门预算内工作经费,经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各专项经费、社居委经费、预备费、其他支出经费,经分管领导审核,办事处主任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3、建立预警和考核制度。财务部门要切实履行财政监督职能,严格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制度,明确专人对街道的各项经费、支出执行情况进行管理、控制和分析,定期将预算执行情况动态分析向领导汇报,对正常经费支出超过序时进度的,要及时向领导汇报予以警示,并严格控制其支出。对已超过全年预算的条线一律停止报销并上报街道党工委。

4、严格规范预算追加程序。年度预算执行中,各职能部门发生不可预见情况造成支出增加或突破,须向街道党工委提出支出追加申请报告,经街道党工委研究批准,按有关规定办理预算追加手续,由财务部门上报区财政审核批准后再作年初预算调整。

5、各部门(社区)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实物),要据实及时入账,不得隐瞒,更不得另设账户或私设“小金库”。按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要按规定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及时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滞留在单位坐支、挪用。

6、大件办公用品采购,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日常办公用品、耗材及日常维修等,按党政办公室统一规定办理。

三、报销办法

1、报销凭证:

各类支出票据必须是符合国家财务制度规定的收款收据、内部结算收据和发票,票据内容必须真实、完整,用途明确;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支出凭证应有税务部门或省财政厅的票据监制章并盖有填制单位的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自制的支出凭证(工资、奖金等)必须符合上级业务条线的明文规定,并有相关部门的审核单和指定人员签名等。

2、报销程序:

(1)报销人在有效的原始凭证上写明开支原因;原则上发票开具后不得跨月报销。

(2)部门经费由经办人填制费用报销单,部门负责人签字认可,分管领导审核。专项经费、社居委经费、预备费、其他支出经费,须经办事处主任审批签字后方可列支。

3、报销要求:

(1)严格现金报销: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报销,遇到特殊原因需要使用现金的,由使用部门写明情况说明,附发放清单,送区财政局审核后,结算中心方可提现支付。日常公务支出和小额零星采购支出,一律使用公务卡结算,并附刷公务卡POS条报销,对单笔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费用支出,原则上采用支票转帐方式,有关费用通过国库集中支付专用网直接办理相关手续,不再使用现金支付。因个别商业网点无法使用公务卡结算,可以现金垫付,报销时带好个人公务卡到结算中心办理。如需暂支费用,要先填请款单,再以发票报销后同时核销请款单,领用转帐支票或通过POS机将所借款项划至借款人公务卡中,须由部门负责人填制“借款凭证”,列明借款金额和用途,经分管领导审核,办事处主任审批后方可领用。领用后原则上一周内到结算中心核销,必须专款专用,一借一清,前款未清,不予再借。

(2)单位外购商品,须开具正规发票,发票一般应写明所购商品名称、数量、单价、金额等明细内容;如未列明的,应提供购物清单;购物清单应由卖家提供,一般包括超市收银条、网购送货单或订货单等等,自制购物清单无效。各部门报销的发票抬头为山北街道办事处,各社区报销的发票抬头为各社居委名称。烟、高档酒及娱乐场所发票不得报销。

(3)差旅费报销。严格按照苏财行[2017]52号文件和锡财行[2017]18号文件执行。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4)招待费报销。接待严格执行中央、省、市、区关于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的管理规定,餐费、食品、礼品发票需注明用途、人数、标准。在饭店的公务用餐,由接待部门自行开票结账,实行一餐一票一结制度。在街道食堂的公务用餐,应提前办理用餐手续,严格按接待标准用餐。

(5)会议费、培训费报销。按照从严、务实、高效、节俭的原则,严格按照苏财行[2017] 51号文件和锡财行[2017]19号文件执行。

(6)基建项目结算。严格按照街道关于建设工程项目监督管理的意见进行建设工程项目结算。

(7)重申严肃财经纪律,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结算中心将不予受理;对于不符合财务规定的报销,结算中心将不予受理。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财务管理制度自行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