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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江苏省广告条例对比解析

发布时间:2019-07-04 11:40      来源:江苏省人民政府网      选择阅读字号:[ ]     

信息索引号 04618780/2019-01123 生成日期 2019-07-04 公开日期 2019-07-04
文件编号 —  — 发布机构 梁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效力状况 有效 文件链接 —  — 政策咨询
内容概述 2019年3月1日最新修订的《江苏省广告条例》已经正式实施,该《条例》是江苏人大常委会在有史上最严广告法之称的2015版《广告法》实施后出台的配套性地方性法规,相对2010版《条例》呈现出如下几个亮点: 一、绝对化用语认定不再“一刀切” 2015年《广告法》修订后,广告中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引起社会广泛讨论,也产生了许多误读。

  2019年3月1日最新修订的《江苏省广告条例》已经正式实施,该《条例》是江苏人大常委会在有史上最严广告法之称的2015版《广告法》实施后出台的配套性地方性法规,相对2010版《条例》呈现出如下几个亮点:

  一、绝对化用语认定不再“一刀切”

  2015年《广告法》修订后,广告中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引起社会广泛讨论,也产生了许多误读。有人认为,只要广告中出现“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词语,就一律属于法律禁止的“绝对化用语”。但是,在执法实践中,关于“绝对化用语”的认定,有一定的标准,需要执法机关根据标准,结合广告个案的语义、语境和事实依据等,进行综合判定。因此,新修订的《条例》对如何认定“绝对化用语”作出例外规定。根据新版《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表示时间、空间顺序的用语”、“依据法律法规评定的奖项、称号”、“特定行业、领域根据国家标准认定的分级用语”、“表示广告主自我比较的分级用语”、“表示广告主目标追求的用语”、“客观表述并可以查证的销量、销售额、市场占有率等事实信息”等不属于绝对化用语,从法规的层面规定“绝对化用语”认定“不绝对”。

  二、明确了经营者不能通过“骚扰电话”、“垃圾短信”等方式发送广告

  《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通过拨打电话、发送电子信息等方式,向其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者个人电子邮箱发送广告。在电子信息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的,视为发送广告。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当事人提供拒绝继续接受的方式。

  三、告别“任性”的互联网广告

  很多网民都有过这样的经历:许多网页广告很“任性”,怎么关也关不掉。所以本次《条例》在修改时就通过大量篇幅规制了互联网广告的运营,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不得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并且不再纠缠于广告跳转的次数,明确了“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在核对含有链接页面的广告内容时,应当一并核对所链接页面中与前端页面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内容”的审查义务。

  四、明确了从轻、减轻、不予处罚的情形

   自2015版《广告法》实施以来,由于罚款数额的绝对值过高造成了执法者的困扰,什么情形下广告案件可以予以减轻处罚以及减轻到什么程度不会面临监察部门的追责成为了执法人员的困扰。好在新版《条例》对于这一困惑进行了正面的解答,在第五十九条列明了5种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的情形,为基层执法指明了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