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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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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三项制度”

发布时间:2020-11-23 13:52      来源:应急管理局      选择阅读字号:[ ]     

信息索引号 04618780/2020-03053 生成日期 2020-11-23 公开日期 2020-11-23
文件编号 —  — 发布机构 梁溪区应急管理局
效力状况 有效 文件链接 —  — 政策咨询
内容概述 2018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开始在全国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简称行政执法“三项制度”。2019年,《江苏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

  2018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开始在全国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简称行政执法“三项制度”。2019年,《江苏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苏政办发〔2019〕39号)、《无锡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锡依法〔2019〕2号)、《无锡市梁溪区应急管理局文件》(梁应急2019〕30号)相继出台,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得到逐级落实。

  “三项制度”的内涵要义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着力推进行政执法透明、规范、合法、公正,不断健全执法制度、完善执法程序、创新执法方式、加强执法监督,全面提高执法效能,推动形成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系和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01执法事项“全公开”,着力打造阳光政府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是指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在行政执法事前、事中和事后环节,主动向当事人或者社会公众公开、公布有关行政执法信息,自觉接受监督的活动。行政执法公示是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重要措施。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明确公示内容的采集、传递、审核、发布职责,规范信息公示内容的标准、格式。建立统一的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及时通过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平台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结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依法确需公开的,要作适当处理后公开。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要及时予以更正。

  02执法过程“全记录”,着力确保程序规范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是指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行政执法活动合法有效的重要保证。全过程记录以文字记录为主,使用统一的行政执法文书基本格式标准,做到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要实现全程音像记录。完善执法案卷管理制度,加强对执法台账和法律文书的制作、使用、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确保所有行政执法行为有据可查。

  03法制审核“全覆盖”,坚决严守法律底线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要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确保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合法有效的关键环节。要精确把握法制审核要点,落实审核主体,明确重大执法决定的范围、内容,规范法制审核工作方式和处理机制。这同时也要求法制审核标准应受到更为严格的限定,应当综合考虑要素的多元性、复杂性,结合行政执法过程中相对人权益影响、执法程序的具体情节、审核结果的责任追究等,对重大执法决定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能够及时发现执法问题,降低执法风险,使执法决定合法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