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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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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梁溪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时间:2021-05-08 11:45      来源:城市管理局      选择阅读字号:[ ]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深入推进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和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无锡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实施细则》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内容是:(一)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三条 无锡市梁溪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是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四条 局党政办公室,是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无锡市梁溪城管网各项业务工作。

  第五条 局机关各相关科室(办)是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部门,应根据相关要求,提供和发布与其业务有关的各类信息资料。

  第六条 本机关的有关信息,应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主动公开。

  第七条 对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按照本机关依申请公开信息办法实施。

  第八条 行政服务中心城管窗口、局投诉受理中心是本机关公开信息的查阅场所,应当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本机关公开信息提供服务和便利。

  第九条 本机关信息公开贯彻“谁提供、谁负责”原则。各提供公开信息的部门负责人为信息发布的第一责任人,应对拟公开发布信息的内容认真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一)有无错漏、重复;(二)是否违反《保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三)是否有损害单位形象或有不健康的内容。

  第十条 本机关信息根据重要程度,经分级审核后方可公开发布。(一)局机关各科室(办)及投诉受理中心、数字城管指挥中心需公开的一般业务信息,必须经过部门负责人审核确认;(二)涉及本部门的重要信息、数据和资料,必须报经局分管领导审定同意;(三)涉及全局性的重要信息,必须报经局主要领导审定同意。

  第十一条 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本机关信息公开工作严格实行考核、评议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当调整和修改。

  无锡市梁溪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无锡市梁溪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信息公开考核和评议制度

  第一条 为全面、客观、公正评价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效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机关各科室、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梁溪区环卫处和中山路管理办公室。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议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科学规范、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等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和评议的主要内容:(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织推进情况。包括公开目录、公开指南编制情况;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发布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受理、答复情况;保密审查制度执行情况;部门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发布情况。(二)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建设情况。包括政务公开、办理服务场所及部门网站建设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情况。包括举报、投诉的处理以及应对情况;实行责任追究的情况;对局机关科室及下属单位工作指导、监督、检查情况。

  第五条 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局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考核采取自评与组织考评、专项考核与综合考核相结合的形式,并结合平时检查情况,形成考核意见。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和评议结果纳入部门绩效考评体系,作为当年度评比先进的依据之一。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无锡市梁溪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本局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效进行,保障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知情权,依法追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是指违反 《条例》及其他关于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法律、法规。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机关各科室、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梁溪区环卫处和中山路管理办公室。

  第四条 各科室、部门和局下属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二)不及时编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指南、和目录的;(三)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程序的;(四)不履行保密审核义务的;(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以有偿服务提供政府信息的;(六)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七)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八)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

  第五条 对违反第四条有关规定的相关科、部门和局属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视情况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处理。对违反第四条有关规定的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视情追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

  第六条 市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无锡市梁溪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深化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机关各科室、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梁溪区环卫处和中山路管理办公室。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本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 本局发布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及时、准确、一致、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形成畅通高效的信息发布沟通渠道。第五条 本局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制作的政府信息需对外发布的,各有关行政机关均负有公开该信息的义务,但一般由牵头组织制作该信息的行政机关以主动公开形式发布。对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制作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向其中任意一行政机关申请获取该信息。

  第七条 本局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与其他行政机关联合制作的政府信息,应当在公开前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八条 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或发布后可能对其他行政机关的工作产生影响的,应当在信息发布前书面征求所涉及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的行政机关应在收到书面征求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不同意发布的应说明理由。在5个工作日内不予回复的视为同意发布。由此产生的泄密、影响公共利益或影响执法活动等问题,由被征求意见的行政机关承担连带责任。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报请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决定。

  第九条 本局各部门应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发布政府信息。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对政府信息发布有其他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对违反本制度,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协调工作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组织下,协调做好信息流通工作。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无锡市梁溪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网上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

  为提高我局门户网站信息发布的质量,防止失密和泄密现象发生,做好网页的制作、维护和管理,特制定网上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

  一、建立信息发布管理小组,由局领导和各科室(办)主要负责人组成,负责对上网内容的审核和管理,以确保网上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坚决禁止不实和涉密信息上网。  各党政办、各科指派一人担任信息员,主要负责采集、编录本处室(办)的信息并向办公室提供。信息员对所提供的信息内容负责。

  二、信息员采集的信息需由各科室(办)负责人校审并签字,并经分管领导同意和局党政办公室主任审核后,由办公室专人负责上网公布。

  三、重大信息上网前必须请示局主要负责人。严格执行“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严格遵守“绝密级信息不准上网”和“涉密信息不准上政务外网和互联网”的规定。

  四、禁止网上发布信息的基本范围:(一)标有密级的三密文件;(二)未经批准,涉及国家安全、社会政治和经济稳定等敏感信息;(三)未经批准,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四)本局认定为不宜公开的内部办公事项。

  五、加强保密技术知识和保密技术法规的培训,提高网络管理人员和使用人员的计算机信息安全保密意识。

  六、要求接入政务内网的计算机必须是单机或进行物理隔离,以确保机密资料信息不泄露。

  七、办公室应严格开展保密督促检查,确保各项保密工作任务完成。

  八、办公室网上信息发布电脑实行专人专机专用,严禁他人用作其他用途,以防病毒侵入。

  九、违反本规定,对网上发布信息保密审查把关不严,导致严重后果或安全隐患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