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说20,物业管理收费有标准
发布时间:2021-06-09 15:35 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信息索引号 | 04618780/2021-01244 | 生成日期 | 2021-06-09 | 公开日期 | 2021-06-09 |
文件编号 | — — | 发布机构 | 梁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文件下载 | — — | ||
内容概述 | 合法与合理是处理各类价格矛盾的基本原则,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只有在相互信任、信息互通的情况下,才能真正达成双赢。 |
人在小区住,物业管理少不了,装修、停车、公共能耗支出、公共设施收益……好的物业单位是业主的好管家,但是如果服务跟不上,那就可能会让人感到烦心。服务的好坏,既有标准,也有个人的感受,而服务作为一种商品形式,也讲究一个质量保证、价格公道。本期“质说20”,让我们来了解一下,作为小区业主一般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哪些,而与之对应的物业服务企业需要提供哪些服务呢。
小区业主的权利包括,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享有知情权、监督权和收益权。因此物业服务收费应当明码标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如实公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定期将物业费和经营设施收益收支情况、公共水电费分摊情况如实公示。
小区业主的义务包括,按时足额交纳物业费。当然,业主、物业使用人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支付物业费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但是,物业服务企业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物业服务合同预收物业费,但是预收物业费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因业主原因未及时办理入住手续或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或未使用的住宅物业,业主应事前向物业服务企业书面告知,并经确认后按规定标准的70%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减免期限最长为24个月。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
追求物美价廉是消费永恒的主题,但在人力成本快速上升的今天,合法与合理是处理各类价格矛盾的基本原则,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只有在相互信任、信息互通的情况下,才能真正达成双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