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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1-09-27 10:47      来源:区民政局      选择阅读字号:[ ]     

信息索引号 04618780/2021-02422 生成日期 2021-09-18 公开日期 2021-09-27
文件编号 —  — 发布机构 梁溪区民政局
效力状况 有效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述 无锡市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含老年人日间照料机构,下同)服务管理水平,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9〕85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锡政发〔2017〕2号)、《市政府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锡政发〔2018〕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民政部门将根据《无锡市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评分表》(见附件1)对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开展等级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是指依托社区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法律援助等服务并经依法注册登记在无锡市的为老服务机构。

  第四条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评定等级由低到高,共分为A级、AA级、AAA级、AAAA级、AAAAA级五个等级。

  第五条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分级负责实施。等级评定的结果作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在行业评优、招标比选、政府补贴等方面的参考依据。

  第六条 申请机构必须是已录入“无锡市智慧养老服务管理平台”的各级、各类居家养老服务机构。

  第七条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年度等级评定:

  (一)申请A级、AA级、AAA级的新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运营未满6个月,申请AAA级以上的新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运营未满12个月;

  (二)存在安全隐患风险被责令限期整改后,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彻底、不到位;

  (三)未按照规范和标准要求进行管理和服务;

  (四)存在歧视、虐待老人等欺老虐老行为;

  (五)被列入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六)弄虚作假、伪造申报材料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

  (七)无正当理由不配合或扰乱等级评定工作;

  (八)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情形。

  第八条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采用量化计分制,评定标准分为必备项和评分项。

  第九条  申请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必须具备评定标准所列的机构设置、使用面积及人员配置等相关条件。评定标准评分项包括基础建设、运行情况、诚信建设、安全生产、满意度评价和加分项目,总分为110分。其中:评定得分≥100分为AAAAA级、90-99分为AAAA级、80-89为AAA级、70-79为AA级、60-69为A级。

  具体量化评定标准见《无锡市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评分表》。

  第十条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通过书面审查、实地检查、问卷调查、投诉处理调查等多种方式开展工作。

  (一)书面审查:对申请机构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查阅,并就相关评分项进行核查、评分。

  (二)实地检查:对申请机构进行实地查看,听取社区服务对象的意见和建议,了解机构基本建设及管理服务情况,并进行量化评分。

  (三)问卷调查:设计调查表格,通过抽样问卷等方式,对申请机构的服务效率、态度、质量、效果等方面进行评分。

  (四)投诉处理调查:通过核查12345咨询投诉、群众来信来访等情况,调查投诉处理及改进情况。

  第十一条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市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工作。

  第十二条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采用分级评定办法,A级、AA级、AAA级的评定工作由市(县)区民政部门负责组织评定和管理,市民政局负责监督指导;AAAA级和AAAAA级的评定工作由各市(县)区民政部门推荐,市民政局进行评定和管理。

  第十三条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工作依照下列基本程序进行:

  (一)市民政局统一组织、发布年度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通知;

  (二)申报机构对照等级评定标准进行自评,向市(县)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三)申报A级、AA 级、AAA级标准的,由市(县)区民政部门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再组织实地考察,对第三方初评意见进行审核,公示评定结果。对符合A级、AA 级、AAA级标准的,颁发相应等级证书及牌匾,并将等级评定结果报送市民政局备案;

  (四)申报AAAA级、AAAAA级标准的,由市(县)区民政部门初步审查后,填写《XX年度XX市(县)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初审名单》(附件2),出具推荐意见后上报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五)市民政局根据第三方评估意见,组织实地考察,对第三方初评意见进行审核,公示评定结果。对符合AAAA级、AAAAA级标准的,颁发相应等级证书及牌匾;对不符合AAAA级、AAAAA级标准的,将相关申报材料退回市(县)区民政部门并说明理由,由市(县)区民政部门重新确定等级评定结果,上报市民政局备案。

  第十四条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定,第三方评估机构向民政部门提交评估结果及报告。

  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当熟悉养老服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遵守等级评定工作规则。一旦发现因第三方评估机构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导致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有失公平的,立即终止服务,扣减并结算等级评估费用。

  第十五条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提出等级评定申请,应当填写《无锡市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申请表》(附件3),提供《无锡市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申报材料清单》(附件4)所列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民政部门对申报机构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或补正后符合要求的申报机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等级评定条件的申报机构,应书面告知其原因;对申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内容及形式的申报机构,应当告知申报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补全材料;对申报材料补正不完全或逾期不补正的申报机构,视为放弃申请。

  第十七条 等级评定期间,民政部门及第三方评估机构有权要求申报机构提供正当、合理、必要的证明材料,申报机构应当给予配合,如实提供。

  第十八条 等级评定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出现投诉质疑的,由民政部门和第三方评估机构共同审查,重新进行等级评定,合理确定评估结果及等级。

  第十九条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证书和等级牌匾的式样由市民政局统一设定,具体制作和核发由组织评定的民政部门负责。

  第二十条 获评等级的牌匾应当在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醒目位置上墙,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市民政局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每年按照不少于全市已获评等级机构总数10%的比例开展抽查。

  对在抽查中发现问题的机构,根据问题严重程度酌情做出限期整改、降低等级或取消等级评定等处理。

  第二十二条 已获得等级评定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撤销等级评定结果,收回等级评定证书和牌匾,取消政府补助。该机构在3年内不得申报等级评定。对于拒不退回等级评定证书和牌匾的,由民政部门公告作废。

  (一)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风险,责令整改不到位的;

  (二)未按照规范和标准要求管理和服务,情节严重的;

  (三)因歧视、虐待老人等欺老虐老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四)出现严重失信行为、被实施联合惩戒或者被列入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的;

  (五)涂改、伪造、出租、出借等级评定证书,或者伪造、出租、出借等级评定牌匾的;

  (六)受政府有关部门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限期停止活动等行政处罚的;

  (七)其他相关违纪违法行为。

  第二十三条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每年开展1次,每次等级评定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的或在有效期内需要提高评定等级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当重新申报等级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获评等级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申请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无锡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20日起实施。